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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监管总局:300人以上机构应设职工董事或监事
石雨  ·  12-25 18:43  · 阅 10.4w
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,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,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。

(图片来源:视觉中国)

蓝鲸新闻12月25日讯(记者 石雨)近日,金融监管总局发布《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意在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、提升公司治理质效,《通知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从《通知》制定的背景来说,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公司法”)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,对监事会、职工董事设置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。为贯彻落实公司法,做好监管制度衔接,为金融机构在完善治理架构、开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体遵循,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梳理有关制度文件,起草形成《通知》。

从具体内容来看,《通知》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,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(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、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)监事会、职工董事设置等要求。

一是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,优化监督机构设置。可以继续保留监事会、监事,也可以选择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,不设监事会或监事。二是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机构,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,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。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、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。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。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股东、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,结合实际推进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工作。

此外,金融监管总局明确,《通知》执行过程中,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,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,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。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,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。

制定《通知》是落实公司法的重要举措,有利于金融机构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治理架构,降低管理成本,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,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,加强企业民主管理,强化内部监督制衡。

下一步,金融监管总局提出,将指导金融机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,持续健全公司治理,以更加完善的内部治理,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。